行文用語,即公文行文時,未表示目的、期望、核准、駁回、附送文件等之專門述語。
(一)起首語:所謂「起首語」,就是公文的發語詞。
1、一般公文常用「關於」、「有關」、「查」、「按」。例如:「關於市區內公共安全問題,經本人調查結果如下:」、「查部分醫療院所經常向勞保被保險人收購勞保門診單,....」。
2、檢附某項文件時,常用「函送」、「檢送」、「訂頒」等作為起首。
(二)引敘語:所謂「引敘語」,就是公文敘案時之助語。
1、一般公文常用「奉」、「准」、「據」、「查」。例如:「奉行政院院長指示」、「准貴部○○年○○月○○日○○○字第○○○號函」、「據報載,」、「據查各機關學校仍有未依規定採用公開招標,....」。
2、引用其他機關某件公文中的一句話,常用「略以(或略謂)」。例如:「人事局00年00月00日○○○字第0000000000號略以,本年農曆春節假期,係自元月00日至2月00日止,......」。
(三)經辦語:所謂「經辦語」,就是公文處理經過之用語,常用「已」、「經」、「業已」、「業經」。例如:「為維護公共安全,行政院已成立....」、「台端申請上開礦區,經本局按址投郵....」、「所需款項,業已先行墊撥....」、「關於供應磁土問題,業經本局分函辦理....」。
(四)准駁語:所謂「准駁語」,就是審核規定或答復請求之用語,當許可時,常用「應予照准」或「符合規定」,不可用「似無不可」、「尚且同意」;當不許可時,常用「不合規定」、「與規定不符」,不可用「不盡相同」、「歉難同意」。例如:「台端申請事項,符合規定」、「台端函請醫師檢覈,與規定不符」。
(五)除外語:所謂「除外語」,就是公文轉折之用語,常用「除....外」、「遇....時」、「必要時」、「但」、「惟」。例如:「本案除責成警察單位迅速偵辦外,並請多加珍重....」、「遇颱風來臨時,請依照規定上班、上學....」、「請按前項規定辦理,必要時可先行......」、「傳真公文以......為限,但左列公文,非經核准不得傳真。」、「各校仍可繼續辦理校外活動,惟應注意....」。
(六)附記語:所謂「附記語」,就是附有文件之用語,常用「附『○○○(文件名)』0份」。例如:附「機關公文電子文件作業辦法」0份。
起首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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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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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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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量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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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訂立、修正、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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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法令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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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任、特派、任命、派、玆派、玆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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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用人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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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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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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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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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上級機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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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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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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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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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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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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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立即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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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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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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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經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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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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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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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已經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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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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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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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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迭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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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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屢次經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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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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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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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後不久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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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或同意或駁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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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予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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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對人民申請函同意時用之,或對下級機關核准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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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文
下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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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照辦、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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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對人民申請函同意時用之,或對下級機關核准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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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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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便照辦、礙難照准、應從緩議、應予不准、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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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下級機關來文之請求不准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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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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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予駁回須列舉駁回之理由或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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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表同意、同意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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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平行機關來文表示同意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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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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歉難同意、礙難同意、無法照辦、不能同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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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平行機關來文表示不同意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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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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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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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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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獲上級機關來文,於引述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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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量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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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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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獲平行機關來文,於引述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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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盡量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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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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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獲下級機關來文,於引述時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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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量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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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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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獲上級機關來文,於引述完畢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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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鈞部○年○月○日第○號函奉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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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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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獲平行文,於引述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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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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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獲下級機關來文,於引述完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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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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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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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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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復文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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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復貴局○年○月○日○字第○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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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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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或根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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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告知辦理之依據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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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依據 大部○年○月○日○字第○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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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諒蒙鈞鑒(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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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上級機關發文後再繼續行文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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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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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本部○年○月○日○字第○號函諒蒙鈞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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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諒達、計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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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平行或下級機關發文後,再繼續行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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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文或
下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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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達:計算時日公文應已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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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望及目的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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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希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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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下級機關有所期望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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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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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文偶用之,但應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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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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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受文者有所請求或期望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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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文或上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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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行文亦可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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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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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下級機關希望將本文輾轉發行(轉行)下去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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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屬下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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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報核公務,請求上級機關轉行其他單位亦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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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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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上級機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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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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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鑒察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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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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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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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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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後請指示,以便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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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備、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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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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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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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後,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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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照、查照辦理、查照見復、查明見復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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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平行機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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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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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照意即「使其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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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查照、希照辦、希辦理見復。
|
對下級機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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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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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示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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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行、是否有當、可否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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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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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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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
除………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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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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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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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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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平行機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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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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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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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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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下級機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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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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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附送、檢附、檢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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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有附件時,對平行或下級機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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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文或下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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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陳、檢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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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有附件時,對上級機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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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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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述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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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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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總統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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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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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陳、敬陳、右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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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簽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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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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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敬、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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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便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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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
常用於起首,當起首語,尤見於獎狀類。
例如:
查本校五年甲班楊○○同學
參加○年度全校書法比賽榮獲
第一名特頒獎狀以資鼓勵
註:獎狀類無標點符號。
二、【關於】:
常用於起首,當起首語。
例如:
主旨:關於 台端建議加強學校人倫教育一案….。
三、【制定】:
若用於公布法令,必須放在開頭。
例如:
主旨:制定「國防法」一份,…。
四、【訂定】:
若用於公布行政命令,必須放在開頭。
例如:
主旨:訂定「台中市立圖書館圖書館外借使用要點」一份…。
五、【修正】:
若用於修正法令,必須放在開頭。
例如:
主旨:修定「商業登記法」第○條、第○條及第○條…。
六、【廢止】:
若用於廢止法令,必須放在開頭。
例如:
主旨:廢止「動員戡亂時期立法委員選舉辦法」…。
七、【特任】:
為任用人員用語。
例如:
主旨:特任高○○為台灣省第○屆省主席…。
八、【特派】:
為任用人員用語。
例如:
主旨:特派王○○為○特種考試台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員考試典試委員長。
九、【任命】:
為任用人員用語。
例如:
主旨:任命張○○、李○○、林○○為荐任公務人員。
十、【茲聘】:
為任用人員用語。
例如:
主旨:茲聘陳○○為總統府資政…。
十一、【貴】:
甲、為有或無隸屬關係上級對下級適用。
例如:
行政院 函
受文者:○○政府
主旨:請 貴府自明
(九○) 年度加強推動…。
乙、為無隸屬關,不管上下級平行關係均適用。
例如:
○○縣政府 函
受文者:○○鎮農會
主旨:關於 貴會○年○月份理事會議…。
十二、【貴機關;貴單位】:
當同時行文數個不同機關,涵蓋「鈞」、「貴」,甚至 「大」,或是同時混有「局」、「科」、「室」、「處」, 或是公、私單位相混時適用。
例如:
南投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縣各鄉鎮市農會、各鄉鎮市公所、本府各局科室
主旨:本縣訂於5用20日 (星期三)下午2:00假縣立文化中心演講廳舉辦心靈座
談會一場次,屆時請 貴機關派員…。
十三、【鈞】:
有隸屬關係下級對上級適用。
例如:
台中縣政府 函
受文者:行政院
主旨:鈞院函囑本府查復…。
十四、【大】:
無隸屬關係下級對上級適用,
例如:
台北縣政府 函
受文者:監察院
主旨:有關 大院於87年3月6日考察本府時所囑…。
十五【本】:
機關或單位之自稱適用。
例如:
新竹市環保局 函
受文者:行政院環保署
主旨:檢送本局90年1月…。
十六、【鈞長;鈞座】:
屬下對上級長官適用,常見於簽。
例如:
簽 於民國89年9月3 教育局
主旨:本縣擇訂於9月10日舉辦 第十屆全縣運會,屆時擬請 鈞長撥冗主持開
幕儀式及觀禮等,…。
十七、【職】:
屬下自稱 (字體宜小些) 適用常見於簽。
例如:
簽 於民國89年10月3日 ○○局
主旨:職因受聘為八十七年度高中聯考監考人員…。
十八、【台端】:
甲、長官對屬下當事人適用。
例如:
簽 於民國89年10月3日 ○○局
主旨:……。
請 核示。
請 台端代理出席 (長官手批)
乙、對當事人 (男女兩性) 適用。
例如:
花蓮縣政府 函
主旨:……。
說明:依據 台端88年10月3日申請書辦理。
十九、【課員;技士…】:
長官對屬下直稱或間接適用。
例如:
簽 於民國89年10月3日○○局
主旨:……。
請 核示
請吳課員辦理 (長官手批)
二十、【先生】:
對個人直稱 (男性) 適用。
例如:
台南縣政府 函
受文者:王建國先生 (住:……)
二十一、【女士】:
對個人直稱 (女性) 適用。
例如:
屏東縣警察局 函
受文者:陳妙齡女士 (住址:……)
二十二、【君】:
對個人直接或間接(男女兩性) 適用。
例如:
台北市銀行 函
受文者:張成家君 (住址:……)
二十三、【該】:
對機關間接用語,如於文中再次提起時,以「該」代替之。
例如:
交通部 函
主旨:……。
說明:內政部消防署為辦理…,而該署表示…。
二十四、【渠】:
對個人間接用語,代表「他」。
例如: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函
主旨:……。
說明:本署業已對陳君進行…,豈料渠竟…。
二十五、【渠等】:
對二人以上間接用語,代表「他們」。
例如: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函
主旨:…。
說明:本署對張君等三名進行偵訊…,豈料渠等竟…。
二十六、【竊;竊職;竊位】:
太謙卑之用語,現已不用。
二十七、【奉】:
為接獲上級機關公文或首長之指示,引用於公文者,但宜儘量少用,今多「依據」。
例如:
民國89年11月20日簽於本府 計劃室
主旨:……。
說明:本案係奉行政院89年7月25日○字○號函辦理。
二十八、【准】:
為接獲平機關公文或首長之指示,引用於公文者,但宜盡量少用。
例如:
雲林縣政府
函
主旨:……。
說明:准 貴府90年2月20日號函。
二十九、【據】:
為接獲下級機關公文或首長之指示,引用於公文者,但宜盡量少用,今多用「依據」。
例如:
苗栗縣政府 函
主旨:……。
說明:據銅鑼鎮公所86年11月1日○字○號函辦理。
三十、【奉悉】:
為接獲上級機關公文或首長指示,於引敘完畢時用之,常用於書函。
例如:
澎湖縣政府
書函
受文者:台灣省政府
主旨:……。
一、鈞府85年6月10日○字○號函奉悉。
二、…。
三、請
察核。
三十一、【敬悉】:
為接獲平行機關公文或首長指示,於引敘完畢時用之,常用於書函。
例如:
彰化縣政府 書函
受文者:高雄市政府
主旨:
一、貴府89年9月3日○字○號函敬悉。
二、…。
三、復請 查照。
三十二、【已悉】:
為接獲下級機關公文或首長指示,於引敘完畢時用之,常用於書函。
例如:
嘉義縣政府
書函
受文者:路竹鄉公所
主旨:……。
一、 貴所88年12月31日○字○號函已悉。
二、……。
三、復請 查照。
三十三、【復…函】:
一般復文用之。
例如:
台北市政府 函
受文者:萬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
主旨:……。
說明:復 貴公司88年8月17日○字○號函。
三十四、【依據…函辦理】:
於告知轉行辦理引據時用之。
例如:
屏東縣政府 函
受文者:各鄉鎮市公所
主旨:……。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90年1月4日○字○號函辦理。
二、……。
三十五、【…函諒蒙 鈞察】:
於對上級機關在同案上繼辦文用時,再度提示前已函寄公文時用之。
例如:
高雄縣政府 函
受文者:經濟部
主旨:……。
說明:
一、本府87年3月3日○字○號函諒蒙 鈞察。
二、……。
三十六、【...函諒達】:
對平行或上級機關於同案繼辦文用之。「諒達」相當於「照理應該收到了」之意。
例如:
斗六市衛生所 函
受文者:雲林市衛生局
主旨:……。
說明:
一、本所90年2月1日○字○號函諒達。
二、……。
三十七、【…函計達】:
對平行或下級機關同案繼辦文用之。「諒達」相當於「應該收到了」之意,語氣較肯定。
例如: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平鎮鄉公所
主旨:……。
說明:
一、本府○年○月○日○字○號函計達 。
二、……。
三十八、【令仰】:
期望語。目前以「希」代之。
三十九、【仰即】:
期望語。今以「希」代之。
四十、【謹請】:
結束語。例如:「謹請 核示」。今多以「請 核示」代之。
四十一、【呈請】:
結束語。例如:「呈請 裁示」。今多以「請 核示」代之。
四十二、【敬請】:
結束語。例如:「敬請 核示」。 今多改以「請 核示」。
四十三、【飭】:
命令語。函請改善。
例如:
因…,故應予函飭改善。
四十四、【知照】:
期望及目的語。
例如:
主旨:檢送…一份,請
知照。
( 同「請
查照」)
四十五、【遵照】:
期望及目的語,同「請 照辦」。
例如:
主旨:重申教師不得於校外兼任補習授課,請 遵照。
四十六、【遵照具報】:
期望及目的語,同「請 辦理具復」。
例如:
主旨:檢送…調查表 (格式) 一份,請 遵照具報。
四十七、【鑒核示遵】:
期望及目的語。
例如:
主旨:檢送…計劃書一份,請
鑒核示遵。
今多改以「請 核示」、「請 鑒核」。
四十八、【飭遵】:
期望及目的語。要求轉給下屬單位照辦。
例如:
主旨:檢送…一份,請
飭遵。
今多改以「請 轉行照辦」。
四十九、【飭辦】:
期望及目的語。要求轉給下屬單位照辦。
例如:
主旨:檢送…一份,請
飭辦。
今多改以「請 轉行照辦」。
五十、【轉飭】:
期望及目的語。要求轉給下屬單位知照。
例如:
主旨:為改善上課品質,上課期間嚴禁使用手機,請 轉飭。
今多改以「請 轉行」、「請 轉告」。
五十一、【抄陳】:
抄送語。對上級機關或首長用之。
例如:
簽 於民國89年12月31日 本府○○局
主旨:……。
說明:抄陳萬利商行營利事業登簿一份。
五十二、【抄送】:
抄送語。對平行機關或首長用之。
例如:
抄送陳君○○建議書一份。
此致
計劃室
建設局:
五十三、【抄發】:
抄送語,對下級機關或首長用之。
例如:
新竹縣政府
函
主旨:抄發本縣○年人口統計表一份…。
五十四、【檢陳;附陳】:
附送語。對上級機關用之。
例如:
羅東鎮戶政事務所
受文者:台東縣政府
主旨:檢陳本所○年第一季結離婚統計表一份…。
五十五、【檢送;檢附;附送】:
附送語。對平行及下級機關用之,以「檢送」最常見。
例如:
花蓮縣政府
受文者:秀林鄉公所
說明:檢送本府辦理88年常備役士兵抽籤結果明細表一份…。
五十六、【請 鑒核;請
鑒察】:
主旨欄之結尾語。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須正式函復准駁者。
例如:
高雄縣政府
函
受文者:行政院主計處
主旨:檢送本縣89年度○○○計劃書三份,請 鑒核。
五十七、【請 核備】:
同上。
澎湖縣政府
函
受文者:行政院主計處
主旨:檢陳本縣89年第一季○○○表二份,請 核備。
五十八、【請 核示】:
主旨欄之結尾語。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對事件產生疑義之請示。
五十九、【請 備查;請
鑒核備查】:
主旨欄之結尾語。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收件後若覺合於規定,得函復同意備查,否則,不答覆亦表示認同該案;對該案若有意見,則應函復指正。
六十、【請 惠允賜 (釋) 復】:
主旨欄之結尾語。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請求答復用之。
六十一、【請 查照】:
主旨欄之結尾語,上對下及平行機關用語。
六十二、【請 查照辦理】:
主旨欄之結尾語。上對下及平行機關用語。強調「辦理」。
六十三、【請 查明見復】:
主旨欄的結尾語。上對下及平行機關用語。強調須在一定時間內將問題癥結查明並予以答覆,故公文內通常有指定辦理之期限。
六十四【請 查照辦理見復】:
主旨欄的結尾語,上對下及平行機關用語。強調須在一定時間內將辦理情形予以答覆,故公文內通常有指定辦理之期限。
六十五、【請 查照轉行】:
主旨欄的結尾語。上對下及平行機關用語。強調「轉行」,故通常透過中間單位行文至其他相關單位。如由經濟部行文縣市政府轉知鄉鎮市區公者。
六十六、【請 轉行照辦】:
主旨欄的結尾語。上對下及平行機關用語。強調「轉行」及「執行」。
六十七、【復請 查照】:
主旨欄的結尾語。上對下及平行機關用語。答覆下級機關請求時用之。
六十八、【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主旨欄之結尾語。上對下級平行機關用語。答覆下級機關請求時用之。
六十九、【希 查照】:
主旨欄之結尾語。上級對下級機關用語。
七十、【希 照辦】:
主旨欄之結尾語。上級對下級機關用語,強調「辦理」。
七十一、【希 切實辦理】:
主旨欄之結尾語。上級對下級機關用語,強調事件之重要性。
七十二、【希 辦理見復】:
主旨欄之結尾語。上級對下級機關用語。強調須在一定時間內將辦理情形予以答覆,故公文內通常有指定辦理之期限。
七十三、【希 查照轉告】:
主旨欄之結尾語。上級對下級機關用語。強調「轉行」,故通常透過中間單位行文至其他
相關單位。如由經濟部行文縣市政府轉知鄉鎮市區公所者。
七十四、【希 轉行照辦】:
主旨欄的結尾語。上級對下級機關用語。強調「轉行」及執行。
七十五、【准予備查,請 查照】:
主旨欄之結尾語。上級對下級用之,對應於「請 備查」。
七十六、【准予核備,請 查照】:
主旨欄之結尾語。上級對下級用之,對應於「請 核備」。
七十七、【應予照准,請 查照】:
主旨欄的結尾語,上級對下級用之,對具有准駁性質者。
七十八、【准予照辦,請 查照】:
主旨欄的結尾語。上級對下級用之,對具有准駁性質者。
七十九、【未便照准,請 查照】:
主旨欄的結尾語。上級對下級或平行單位用之。否定用。
八十、【歉難照准,請 查照】:
主旨欄的結尾語。上級對下級或平行單位用之。否定用。
八十一、【應予不准,請 查照】:
主旨欄之結尾語。上級對下級用之。否定用。
八十二、【應從緩議,請 查照】:
主旨欄之結尾語。上級對下級用之。否定用。
八十三、【請 卓參】:
主旨欄之結尾語。平行單位或無隸屬關係者,如一般資料等用之。
八十四、【敬表同意,請 查照】:
主旨欄之結尾語。平行單位或無隸屬關係者用之。
八十五、【同意照辦,請 查照】:
主旨欄之結尾語。平行單位或無隸屬關係者用之。
八十六、【至紉公誼】:
表示答謝對方於公務上的協助, 使業務圓滿達成。本語之後不再接「請 查照」之類的用語。
八十七、【呈請 核示】:
簽呈的請示語及結束語、主旨尾語。限呈請總統用之。
八十八、【謹呈】:
簽呈的請示語及結束語、簽末結尾語。限呈請總統用之。
八十九、【簽稿併呈,請核示】:
簽呈與公文稿併附時在簽末的請示語及結束語。通用語。
九十、【是否可行 請
核示】:
簽末的請示語及結束語。
通用語。
九十一、【是否有當 請
核示】:
簽末的請示語及結束語。
通用語。
九十二、【未敢擅專 請
核示】:
簽末的請示語及結束語。
重大決定或決策,以不敢自行決定之謙詞用之。
九十三、【謹陳;右陳;敬陳】:
簽末的請示語及結束語。
簽請首長用之。
九十四、【可】:
長官對簽呈裁定的常用語。
九十五、【如擬;如擬照 (速) 辦】:
長官對簽呈裁定的常用語。
九十六、【准如所請】:
長官對簽呈裁定的常用語。
九十七、【緩議】:
長官對簽呈裁定的常用語。
指不同意。
九十八、【如○秘書擬】:
長官對簽呈裁定的常用語。
指不同意。
九十九、【…餘如擬】:
長官對簽呈裁定的常用語。
表示另有指示,除依指示辦理外,其他如原擬。
一○○、【發】:
長官對稿表示許可發文。若僅簽章不表示意見時,亦表示裁定發文之意。
一○一、【呈稱;令開…;內開…】:
引文起首語。已廢用。
一○二、【…等情;…等由;等因】:
收束語。已廢用。
一○三、【…據此…】:
轉承語。已廢用。
一○四、【著即;伏乞;仰懇】:
客套語。已廢用。
一○五、【…為禱;…為要;…為荷ㄏㄜˋ】:
結尾語。已廢用。
一○六、【尚無不合 (妥) ;姑且照准;似可照辦;存備查核】:
不肯定語。不用。
一○七、【似】:
不肯定語。正式公文不用。
然簽呈上,對於可能窒礙難行者,
得用「似有所窒礙難行之處」等柔和語氣。如果以本案窒礙難行語句,恐失之武斷。
一○八、【奉此;准此;具呈前情;准函前由】:
轉承語。已廢用。
一○九、【在案;各在案;在卷;各在卷】:
處理經過語。已廢用,但迄今仍偶爾見到,應避免。
一一○、【合行;合亟;相應;理合】:
累贅語。已廢用。
一、期望用語:「期望用語」就是發文者對受文者表達期望的用語,依《事務管理手冊》規定,期望用語以用在「主旨」為宜,不在「說明」、「辦法」內重複加以使用。期望用語是由「請」、「希」兩字,配合「查照」、「鑑核」(「核示」)、「備查」(「核備」)、「照辦」、「辦理見(惠)復」、「轉行照辦」......等交叉組合而成。包含以下12個期望用語:(一)請查照:表示發文者行文給受文者,請受文者查明後依文中所述辦理,此一用語多在平行文。(二)請照辦:表示發文者行文受文者,請受文者依文照辦,此一用語多用在下行文。(三)請辦理惠復:表示發文者行文受文者,請受文者辦妥後回復發文者,此一用語多用在平行文或上行文。(四)請辦理見復:表示發文者行文受文者,請受文者辦妥後務必回復發文者,此一用語多用在下行文或平行文。(五)請核示:表示發文者行文受文者,請受文者核定,以便發文者依核示事項辦理,此一用語多用在上行文。(六)請鑑核:與「請核示」意思相同。(七)請核備:表示發文者為尊重受文者的關係,在決定從事某項事情之前,行文受文者報備,受文者同意後,再進行工作,此一用語多用在上行文。(八)請備查:表示發文者為尊重受文者的關係,在決定從事某項事情之前或同時,行文受文者報備,此一用語多用在平行文或下行文。(九)請轉行照辦:表示發文者請受文者轉行其所屬之單位辦理,此一用語多用在平行文或下行文。
(十)希照辦:表示發文者行文受文者,希受文者依文照辦,此一用語多用在下行文。(十一)希辦理見復:表示發文者行文受文者,希受文者辦妥後務必回復發文者,此一用語多用在下行文。
(十二)希轉行照辦:表示發文者希受文者轉行其所屬之單位照辦,此一用語多用在下行文。
二、稱謂用語:(一)直接稱謂用語:表示發文者行文受文者,如何稱呼受文者,又如何自稱。1、有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對下級稱「貴」;下級對上級稱「鈞」;自稱「本」。例如:考試院對銓敘部稱「貴部」,自稱「本院」;銓敘部對考試院稱「鈞院」;自稱「本部」。
2、對無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對下級稱「貴」;下級對上級稱「大」;平行稱「貴」;自稱「本」。例如:考試院對內政部稱「貴部」,自稱「本院」;內政部對考試院稱「大院」;自稱「本部」。又如:考試院對行政院稱「貴院」,自稱「本院」;內政部對考選部稱「貴部」;自稱為「本部」。
3、對機關首長間:上級對下級稱「貴○長」,自稱「本○長」;下級對上級稱「鈞長」;自稱為「職」。例如:行政院院長對內政部部長稱「貴部長」,自稱「本院長」;內政部部長對行政院院長稱「鈞長」;自稱「職」。
4、機關(或首長)對屬員稱「台端」。例如:局長對本局職員稱「台端」,自稱「本局長」;職員對市長稱「鈞長」;自稱「職」。
5、機關對人民稱「先生」、「女士」或通稱為「君」、「台端」。機關致民眾公文,男性稱「先生」,女性稱「女士」;來文所署姓名無法分辨性別時,稱「君」。至於本文內無論男女,均可稱之為「台端」。
6、對團體稱「貴」;自稱「本」。例如:市政府對消基會稱「貴會」,自稱「本府」;消基會對市政府稱「貴府」;自稱「本會」。
7、行文數機關或單位時,如於文內同時提及,可通稱為「貴機關」或「貴單位」。例如:同時行文給財政部及中央銀行,不可將「部」及「行」併列,只稱「貴機關」即可。(二)間接稱謂用語:所謂「間接稱謂用語」,就是發文者行文受文者,文中提及第三者(機關或個人)時,如何稱呼第三者。
1、對機關、團體稱「全銜」或「簡銜」,如一再提及,必要時得稱「該」。例如:行政院行文內政部提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可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銜)或「環保署」(簡稱);如一再提及,可稱「該署」。至於簡稱須習用有素,不可任意稱之,例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簡稱為「原能會」,不稱「原委會」或「能委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為「公平會」,不稱「公交會」。
2、對職員為「職稱」。例如:考試院行文內政部提及行政院新聞局某位科員,可稱「行政院新聞局(或新聞局)科員○○○」;如一再提及,可稱「該員」。
3、對個人一律稱「先生」、「女士」或「君」。例如:考試院行文內政部提及民眾李四,可稱「李四先生」或「李四君」;如一再提及,可稱「該先生」或「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