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61年,行政院令頒《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要點》規定:「處理案件經過用語,應儘量避免,必要時,可用『經』、『在案』等。」,
民國62年頒布《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手冊》,則規定:「『在案』、『在卷』、『各在案』、『各在卷』處理經過語取消不用。」
「在案」雖規定取消不用,但現行公文內,仍處處可見,若不用該2字,並不影響文意表達,建議能不用則不用。至於「已」及「經」字,得視情況適切運用,茲將常用之經辦語,分別說明如下:
一、經:可單獨使用「經」字,亦可使用「業經」2字,或因處理過程的不同,加其他用字,例如:
(一)案經:敘述有案可稽的處理經過。
(二)現經、茲經:敘述目前正在處理的經過。
(三)頃經、甫經:敘述近期內所處理的過程。
(四)旋經、即經:敘述案情發生後,立即處理的經過。
(五)復經、嗣經、並經、續經:敘述處理一案之後,接續處理他案的經過。
(六)迭經、歷經:敘述一次又一次的處理經過。
(七)當經、須經:敘述案情必須先經過一種程序,才能處理另一個程序。
(八)非經、未經:敘述案情非經過一種程序,不能處理下一個程序。
(九)爰經:敘述總結以上案情,再須經過另一程序。
二、已:可單獨使用「已」字,亦可使用「業已」2字,或因不同情況,加其他用字,
例如:「現已」、「並已」、「已有」等等。
當「說明」一段,用來敘述案情處理的經過時,常用上述各種「經辦語」以為轉接。實務上,用「經」及「業經」等用語,最普遍;但也有使用「已」及「業已」等用語,鮮少使用「已經」2字;另外,不用「業已於」3字,僅用「業於」或「已於」2字即可。總之,撰擬公文,除力求精準之外,仍須表達通順,善用「經辦語」,不僅可以明確表示公文的意思,亦可使詞句曉暢,達成公文的作業要求。
一、經:可單獨使用「經」字,亦可使用「業經」2字,或因處理過程的不同,加其他用字,例如:
(一)案經:敘述有案可稽的處理經過。
(二)現經、茲經:敘述目前正在處理的經過。
(三)頃經、甫經:敘述近期內所處理的過程。
(四)旋經、即經:敘述案情發生後,立即處理的經過。
(五)復經、嗣經、並經、續經:敘述處理一案之後,接續處理他案的經過。
(六)迭經、歷經:敘述一次又一次的處理經過。
(七)當經、須經:敘述案情必須先經過一種程序,才能處理另一個程序。
(八)非經、未經:敘述案情非經過一種程序,不能處理下一個程序。
(九)爰經:敘述總結以上案情,再須經過另一程序。
二、已:可單獨使用「已」字,亦可使用「業已」2字,或因不同情況,加其他用字,
例如:「現已」、「並已」、「已有」等等。
當「說明」一段,用來敘述案情處理的經過時,常用上述各種「經辦語」以為轉接。實務上,用「經」及「業經」等用語,最普遍;但也有使用「已」及「業已」等用語,鮮少使用「已經」2字;另外,不用「業已於」3字,僅用「業於」或「已於」2字即可。總之,撰擬公文,除力求精準之外,仍須表達通順,善用「經辦語」,不僅可以明確表示公文的意思,亦可使詞句曉暢,達成公文的作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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