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與年度區别
年:地球環繞太陽一周所需的時間,如一年有十二個月。
年度:根據業務性質和需要而規定的有一定起訖日期的十二個月,舉如會計年度、司法年度分別於預算法第12條規定:「政府會計年度於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了,以當年之中華民國紀元年次為其年度名稱。」及法院組織法第77條:「司法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會計年度的變遷
民國成立以後,以國會開會係在四月,故財政部所議定之會計法草案,遂採七月制。民國三年十月二日所公布之會計法,其第一條即規定「政府會計年度,以每年七月一日開始次年六月三十日終止。」但以我國向採曆年制,而今改七月制,因而在作業執行上遂感錯綜而窒礙,財政部乃於民國四年四月列舉三大窒礙為由,呈請將會計法所定之七月制改為曆年制,奉令照准,而於同年九月經參政院議決修改會計法,將之改為曆年制。惟以當時各國以採七月制居多,且國會常會會期係在三月,眾議院乃於民國五年九月九日將改為七月制之建議,咨請政府查照辦理,政府遂自民國六年恢復七月制。
民國六年恢復七月制以後,一直沿用,民國二十年十一月二日公布之預算章程及二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公布之預算法,皆仍採七月制。至民國二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預算法時,復將七月制改為曆年制,其第十一條第二項即規定「會計年度於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終了,其年度依民國紀元年次為名稱。」民國三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預算法,仍採曆年制。
民國二十六年修正預算法,恢復曆年制後,一直沿用。至民國四十二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預算法,其第十條規定政府會計年度改為七月制,而國營事業會計則仍採曆年制,其年度名稱則各依其開始日所屬之中華民國紀元年次為準。民國四十八年八月十二日修正預算法,變更年度名稱,將「年度依民國紀元之年次為名稱」改為「政府會計年度……以次年之中華民國紀元年次為其年度名稱。」此乃因當時政府會計採七月制,其年度名稱較年曆落後半年。而國營事業會計年度因採曆年制,故仍「以當年之中華民國紀元年次為其年度名稱。」
民國六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公布預算法,將政府及國營事業會計年度一律改為七月制,年度稱謂則「以次年之中華民國紀元年次為其年度名稱」,此次修正後,即一直沿用迄今仍無變更。
另行政院於民國八十五年函送立法院修正預算法,業將會計年度改為曆年制,並經立法院於本(八十六)年四月九日一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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